辽宁省发布《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提升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2023-03-12 09: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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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辽宁基金)管理,提升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水平,10月24日,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辽宁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作设立投资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投资基金;以及经管委会批准的直接股权投资或其他投资方式。辽宁基金对产业发展类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作为唯一最大出资人,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50%。对产业支持类投资基金,辽宁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50%,省内各级政府合计出资比例最高可达该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0%。

  《办法》规定,投资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条件: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实际经营;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不超过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投资基金对辽宁省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辽宁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额认定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产业发展类投资基金对约定主要投资领域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辽宁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支持类投资基金应全部投资于约定的特定领域;投资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适当延长。

  退出和收益分配方面,《办法》规定辽宁基金对投资基金的投资,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适时退出。辽宁基金不早于国家级基金退出,不晚于省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者退出。《办法》还规定辽宁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直接退出的四种情形:投资基金方案批复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设立的;辽宁基金出资资金拨付投资基金账户1年以上,投资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投资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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